论证明责任分配探讨与研究(4)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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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明责任分配探讨与研究
则,就留有明显的古罗马的痕迹。古罗马的证明责任制度偏重于主观证明责任,对客观证明责任未能触及。到19世纪后期,德国学者提出了证明责任中的实质或客观证明责任,即将证明责任分为,主观的证明责任和客观的证明责任。后来该理论成为德国理论界的通说。之后该理论以日本为中介传入中国,现今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也是采用该理论。
本世纪以来,大工业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人类的文明和进步带来了巨大的推动力,同时亦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理论亦在不断发展,这一时期主要有如下学说。①危险领域说。在危险领域中的侵权纠纷,受害人对损害发生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均不负证明责任,应由加害人就发生损害的客观要件及主观要件不存在的事实进行证明。②盖然性说。该说认为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应当符合公平和正义的标准,其具体方法应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适当地分配其举证的危险。在具体分配证明责任时,必须依据待证事实发生的盖然性的高低、统计上的原则与例外情况,才能正确地进行分配,从而避免法官错误认定事实。③损害归属说。该说认为,证明责任分配是以公平正义为最基本的抽象原理。
四、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及依据
证明责任是整个民事诉讼的核心,那么证明责任的分配便是核心中的核心。所谓证明责任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不同法律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确立了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但这一规定着重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未规定违背这个规范应承担什么样的后果。严格上来说,非真正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分配。
证明责任分配应是一部完整的法律制度,不仅仅是规定谁证明的问题,还应包括证明不能的后果,证明责任的转移、转换等证明责任的分配等一系列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和特别规则,使得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则更加具体明确。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照司法解释也无法确定证明责任分配时,应由法官根据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的证明能力等情况,合理地分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