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明责任分配探讨与研究(3)
发布时间:2021-06-06
发布时间:2021-06-06
论证明责任分配探讨与研究
形式,它存在于诉讼进程的每一个环节。当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已履行完毕,案件事实仍真伪不明时,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才开始从背后步入前台,为法官的裁判提供预先设定的规则。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都是证明责任,两者密不可分,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从属于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证明责任的本质所在。在通常情况下,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并非 是证明责任承担者一方负担的责任,它在诉讼中可以发生转换,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始终是由一方承担的,不发生转移。
(二)证明责任的法律性质
作为一个含义丰富的概念,证明责任的法律性质关涉到当事人诉讼行为或诉讼活动的性质,以及当事人负证明责任的问题,历来会引起诸多的争议。在理论界主要有权利说,义务说,和责任说。
权利说认为,证明责任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当事人有权利提出主张和证据。义务说认为,证明责任是当事人负担的一种诉讼义务。责任说认为,证明责任属证明主体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既包括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也包括在所主张的案件事实不能证明时,主张不被确认的风险。责任说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笔者也赞同此种观点。因为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和实现民事权利,公民的民事权利是通过民法来予以规定的。民事权利的保护和实现要求极大地发挥个人的能动性。责任说能使我们更好地解决“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本质区别,大大提高了司法机关审判的效力。
三、证明责任分配理论的起源和发展
证明责任制度最早萌芽于古罗马。古罗马时代的立法者和法学家们所制定或创设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主要体现学者所概括的五句话中:即“主张之人有证明义务,否定之人无之”,“事故之性质上,否定之人无须证明”,“原告不举证证明,被告即获胜诉”,“原告对于其诉,以及以其诉讼请求之权利,须举证证明之”,“若提出抗辩,则就其抗辩有举证之必要”等②。古罗马的证明责任制度已经达到了相当细致和精巧的程度,对今天各国的证明责任制度仍有深刻的影响,如“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