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的国土规划介绍(9)
时间:2025-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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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化调整区域”两种情况,来处理农地的是否许可转变问题。1974年制定《国土利用计划法》,1976年制定《全国土地利用规划》,重申对优质农田保护。
四、普遍建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并从法律上确定了其地位
美国1965年制定保护水资源和环境的《水质法》。1970年有《全国环境保护政策法》等。根据宪法规定,管理私人土地利用方面的权力主要集中在州政府手中,各州还有许多类似的计划。前苏联也制定了一系列法令、法规,禁止荒废农田,防止土壤退化并改良土壤,限制非农业占地等。匈牙利政府将农田资源保护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1976年制定环境保护法,1980年颁布了关于全国环境保护方面的规章制度,强调对农田数量保护、农田质量保护和不同质量等级农田的合理利用。波兰1971年制定《农业、林业用地保护和重新耕作土地法》,1982年颁布《农业和林业用地保护法》,把限制农田非农业利用作为保护耕地的主要措施。
五、国家通过国土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对私人土地进行调控
在土地并不是绝对私有的国家,如美国、英国等,国家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终决权,通过占有、控制、管理、优先购买权等实施对土地用途的管制,以保护农地。韩国土地利用基本规划的地域划分在空间上没有重复,有利于规划管理,其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比较完善,1993年修订了《国土利用管理法》,土地利用规划区域的划分是以保护目的或开发目的为原则,将全国土地划分为城市、准城市、农林、准农林和自然保护5个用途区域,为了使这些土地得到合理利用,以法律的形式明确限制土地利用行为。
六、限制土地所有权及对农地进一步分割或分散的限制
法国、日本等人多地少的国家,政府大多以立法的形式保障租佃权,限制土地所有权, 保障良好的租佃关系。日本法律规定,水田地租不得超过收获物的25%,旱地不得超过15%;法国限制地租不得超过土地价格的2%~2.5%并,规定专门的调节租佃争议机构等。
为防止土地细碎化,一些国家采取方法对土地分割加以限制,如改变农地遗产分割习惯、禁止农地分割出售或出租等。法国从1938年规定,低于一定价值的农场不得再分割。1960
年法国农业指导法规定,不在农村务农的儿女或其他继承人,无权分赠遗产;日本立法规定要“防止农地继承的细分化。
七、对非农用征地严加限制
世界各国在对待私有财产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都有社会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但优先不能滥用,必须是真正的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将土地征用的范围严格限定在“公共利益”范畴里,虽然存在“公共用途、公共目的、公共使用、公共事业”等解释,共性是“公众的或与公众有关的使用”。美国公共使用目的,如旧城区改造、兴办公立大学、修建公园、道路、车站、军事设施等;加拿大必须为公共利益服务,通常征地限制在交通、能源、水利、环保、市政、文物保护、学校、医院等;法国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直接的公共工程建设和间接满足公共利益的建设,以及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需要等等。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都认为,"公共利益"应包括两层涵义:一是须有公共使用的性质,二是须有公共利益的用途。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济的发展,土地征用目的的范围在不断变化。例如,随着美国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