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6)
时间:202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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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的责权利和奖惩机制也要做出规定,只有通过提高独立董事制度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才能为独立董事制度的运行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各公司则根据法规,建立科学、严格的独立董事选任规则,严格规定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独立董事不仅要具备普通董事的任职资格,而且也要具备其他特殊资格,即:包括利害关系上的独立性和超脱性,也包括过硬的业务能力。建立合理的独立董事选任程序,严格按照独立董事的任职标准,由那些不在董事会中担任董事职务的股东们或者其代言人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报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并适当提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
2、严格界定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权
严格界定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权,既可以发挥独立董事的功效,又能避免职能上的冲突和无人负责的尴尬局面。
监事会制度是《公司法》明文规定的,如何提高监事会的职权和细化监事会的工作内容,以强化监事会的法律地位,改变目前监事会可有可无的虚化境地,还有许多事要做。赋予监事会必要的知情权、调查权、召集紧急股东大会权、代表诉讼提起权等,将监事会的职能和工作重点界定于对公司财务的全面监督,在对监事会进行改造的过程中,还可考虑借鉴独立董事制度的某些优点,如设立独立监事,并对独立监事的任职资格、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形成公司内部的相应的制衡机制。
另一方面,对独立董事的职权界定,可以集中在对公司决策、以及内部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业务监督,独立董事有权就执行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业绩评价、利润分配、亏损弥补、增减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等发表独立意见,以期能使公司在这些重大问题上形成科学的判断。不应当将独立董事的职权仅局限于监督方面,对内部董事和经理人员的薪酬、关联交易、自我交易等问题享有决定权。另外,还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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