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5)
时间:202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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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同。不同规模、不同经济水平的上市公司,给予的津贴标准肯定不一样,缺乏统一的津贴标准挫伤独立董事特别是小公司独立董事的积极性。更多的公司独立董事报酬制度与公司的业绩没有联系,而有的公司给予很高的报酬激励,但效果上适得其反。因为独立董事在经济上依赖于公司所给的报酬,其独立性就反而受到影响以至削弱,有些独立董事甚至为保住自己的职位而在一些关键性或有争议的问题上依附于董事会,不发表独立意见。据有关数据,2009 年上市公司中被交易所谴责或被监督机构立案稽查的公司中,有95%以上的独立董事并没有及时或提早发现并提出异议。而独立董事并未受到应有的问责,对独立董事相应的约束机制,独立董事可能成为某些人生财之道的帽子。
4、独立董事的能力参差不齐,精力有限
中国证监会2001年8月16号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但目前,在我国,被聘为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往是一些知名的经济学家、大学教授、证券从业人员,身兼数职,同时受聘为多家公司的独立董事,花在上市公司身上有时间少之又少,没有足够时间对公司进行全面了解,更难发表有价值的意见。此外,一些公司选任独立董事时, 注重一些有管理经验、社会阅历比较丰富的老学者、老专家,但这些老学者、老专家的年龄及健康状况却直接制约其尽职效果。
三、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几点对策
1、修订相应的法律法规
必须对《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修订,对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由国务院统一制定行政法规,对独立董事的含义、提名程序、任职资格做出明确规定,真正赋予其法律地位。同时,对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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