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4)
时间:202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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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如:选任规则不严格、不科学,讲面子,任职标准流于形;独立董事的选任程序不合理,大股东来提名推荐独立董事,不能有效地监督董事会及大股东的行为;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的比例太低, 在我国独立董事仍属于弱势群体。
2、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并存,职权严重冲突
在公司内部权利机构设臵上,《公司法》有明确有规定,即在股东(大)会下并行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两个机构。董事会专事经营决策,而监事会则负责监督。独立董事制度的设立能够某种意义上可以解决由于监事会监督不力造成的不良后果。但是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独立董事的规模太小,不能有效地大股东进行监督,加上独立董事权利和责任的法规还不够完备,监督的效果并不好。现有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已存在对公司董事会进行监督的监事会机构,再引入独立董事这样一个新的外部监督机构,在职能、权利方面与原有的监事会之间必然产生冲突。监事会多由企业的党委书记、外部审计师、职工代表或其他企业的部门经理组成,监事的提名受到企业大股东的控制,当独立董事行使职权不符合大股东的意愿时,在大股东控制下的监事会很可能成为其对抗独立董事的棋子。这样,独立董事要么辞职走人,要么形同虚设。
3、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不健全
具体明确的权利和相互对应的责任是保障独立董事能够发挥作用的重要前提。现行的法规并没有明确提出独立董事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另外,独立董事作为某个行业的专家在董事会中的权利也没有得到很好的保证。由于各种原因,独立董事不能参与公司决策,有的虽然参与其中较大的一些决策, 但由于受到大股东的影响等,并无法对企业进行真正有效的监督。
独立董事们付出的劳动却是大致相同的,但他们的津贴却有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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