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2号——货币(3)

发布时间:2021-06-14

(2)长期大额预付款项挂账;

(3)存在相当比例的定期存款,却又向银行高额举债,导致报告期末银行借款余额与银行存款余额双高;

(4)承兑应付银行承兑汇票没有银行承兑协议支持;

(5)应付票据规模与采购规模或结算方式不匹配;

(6)大量现金采购付款、销售收款或备用金累积发生额较大;

(7)其他货币资金中银行承兑票据保证金金额较大,明显超出与应付票据余额的比例关系。

二、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银行账户完整性实施哪些审计程序?

答:在通常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以选择对被审计单位银行账户完整性实施以下审计程序:

1.了解并评价被审计单位开立账户的管理控制措施。检查报告期内被审计单位开户银行的数量及分布,与被审计单位实际经营的需要进行比较,判断其合理性,关注是否存在越权开立银行账户的情形。

2.获取银行存款余额明细表。检查被审计单位报告期银行账户性质,判断其开设是否合理,尤其关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频繁更换银行及银行账号的现象,评价其理由是否充分。检查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开户银行户名不符或存在多头开户的情况。关注报告期内被审计单位注销账户的原因,判断其合理性。

3.询问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相关人员(如出纳),了解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注销等情况。必要时,获取被审计单位已将全部银行存款账户信息提供给注册会计师的书面声明。

如果有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账外账、资金体外循环等舞弊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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