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网络金融、贸易与经济发展

发布时间:2024-08-25

电子商务经济学

第六章 网络金融、贸易与经济发展本章教学目的与要点 1. 在线金融市场与离线金融市场共同构成电子商务发展 的资本市场基础。 2. 掌握和认识网络金融的三种主要发展模式及其对混业 经营的影响。 3. 电子商务时代的国际贸易对服务贸易、货物贸易、关 税、国际资本流动的战略性影响及价值创造和价值转移的 过程。 4. 理解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影响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的 基本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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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在线金融市场与网络金融一、在线金融市场(一)在线金融市场的优势及竞争 在线金融市场具有两方面优势: 1 、使潜在的买卖双方更好地匹配而使其获得更多的剩 余,即与等量的离线金融市场相比,在线交易为市场参与者 创造了更大的交易价值; 2 、通过电子化的交易执行、支付等一系列过程的自动 化,降低金融市场的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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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3 2.5

美元

21.5

1.5 1 0.5 0 分支机构 电话 ATM IVR POS 因特网0.780.42 0.3 0.24

0.420.06 0.12

图 6-1:网上银行交易成本的比较 资料来源:BoozAllen and Hamilton。

在线金融的交易成本比离线交易下降了96-98%。同时,基于因特网的在线手 段也比基于自动柜员机(ATM)手段在交易成本上下降了85-86%(参见图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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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金融提供的大量信息和更有效率的交易过程提高了 金融服务业的竞争程度。 贴现经纪人的出现原本就大大降低了股票交易的佣金, 在线金融市场的出现又涌现出许多在线经纪人,在线经纪人 之间的竞争使得佣金费用几乎降到与离线的贴现经纪人索取 的费用相当水平上,这又促使离线的贴现经纪人与离线的提 供完全服务的经纪人为了竞争的利益而不得不开展在线交易 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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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线金融市场效率 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提高金融服务市场效率的传导机制 和途径主要有以下四种:

第一,强化价格灵敏度。第二,形成稳定均衡机制。

第三,削平市场波动风险。第四,增加金融产品创新能力形成价值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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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金融与混业经营(一)网络金融发展模式 高度趋同性为金融业混业经营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平台和低门槛的市场准入环境,促进和强化了金融业的混业 经营模式。 无论是网上银行,还是网上证券或者是网上保险,它们 的商业模式总体上具有明显的共性,即基本上由依附于传统 的相应金融机构模式、纯粹网上模式和依附于非传统的相应 金融机构模式构成(参见表6-1)。 网上金融服务商业模式的高度趋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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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6-1:网上金融服务商业模式的高度趋同性 网上金融服务领域 网上金融服务模式 延伸模式 依附于传统银行模式 购并模式 目标集聚模式 纯虚拟网上银行模式 依附于非银行机构

模式 延伸模式 依附于传统券商的模式 网上证券 纯虚拟网上证券模式 依附于非券商机构模式 依附于传统保险公司 模 式 纯虚拟网上保险模式 依附于非保险机构模式 依附于传统机构模式 纯虚拟网上外汇模式 纯虚拟网上理财模式 延伸模式 联盟模式 目标集聚模式 购并模式 衍生模式 主要代表性企业 花旗银行、威尔士·法戈银行 加拿大皇家银行 美国肯萨斯州信托银行 康普银行 英国 Egg 银行、日本索尼网上银行 (1)美林、摩根、雷曼和高盛公司 (2) 嘉信理财( SCHWAB )和 TD WATERHOUSE DLJDIRECT 公司 E·Trade 公司 美国忠诚基金公司 英国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 Lloyds 银行-Abbey Life 寿险公司联 盟、泰康在线 中国“生命第一网站” 美国 Ecoverage 公司 中国“易保网” http://www.77cn.com.cn 、 http://www.77cn.com.cn 和 FX Connect http://www.77cn.com.cn 公司 Mycfo、Money Central 公司

网上银行

网上保险

网上外汇

网上理财

资料来源:作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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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上金融服务促进混业经营 网上金融服务商业模式的高度趋同性促进和强化混业经营 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网上金融服务商业模式的高度趋同性为金融企业开 展混业经营提供了成本型竞争优势的平台。 其次,网上金融服务商业模式的高度趋同性为金融企业开 展混业经营提供了差异型竞争优势的平台。

再次,网上金融服务商业模式的高度趋同性为金融企业开 展混业经营提供了目标集聚型竞争优势的平台。最后,网上金融服务商业模式的高度趋同性为金融企业开 展混业经营提供了知识型竞争优势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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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网络贸易及政策一、数字商品与技术标准(一)数字商品贸易及关税影响 国际贸易中可贸易数字产品的分类 阿迪特亚马图等的分类标准;

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分类标准。有关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影响存在不同的研究结论。 1998年,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方同意对电子贸易 产品暂时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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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

发达国家 全球数字化产品进口的份额

发展中国家 全球数字化产品关税收入份额

图6-2:数字化产品的进口和关税收入

尽管发展中国家在数字化产品上的进口份额仅为18.5%,但它们流失的绝对关税 收入几乎是发达国家的两倍,占数字化产品的世界关税收入流失的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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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子服务贸易的影响 GATS将服务贸易划分为以下四种形式: 1、过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 2、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 3、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 4、自然人流动(movement of personnel) 按照委托-代理理论,服务是作为委托人的服务消费者 与作为代理人的服务提供者之间达成的一种经济契约或社会 契约。 服务贸易

是服务委托人与服务代理人之间达成的契约的 国际化,或者说,服务贸易就是服务契约的国际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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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在离线市场还是在在线市场,电子商务作为交 易中介的作用依然存在,尤其在电子服务贸易中还得 到增强。 电子商务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数字鸿沟与 经济发展空间上。WTO现有规则对电子商务活动的约 束存在缺陷和重大漏洞,如何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体现 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市场准入原则、透 明度原则,及公平贸易原则等问题均没有得到解决。 电子商务导致国际服务贸易更加趋于全球化和区域一 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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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网络外部性的国际贸易

假设由两个国家组成世界贸易,用K表示国家,K=A, B。在每个国家中都有一个厂商生产国内某品牌的数字产品, 假设A国的厂商生产数字产品1,B国厂商生产数字产品2。 如果以i表示数字产品,则i=1,2。为简单化,假设这些数字产品成本为零。品牌以不同标 准来衡量,且假设本地品牌标准由生产国确认。 又假设每个国家中都有 2n个消费者。 n消费者偏好数字 产品1,剩下的n消费者偏好数字产品2。用qi表示数字产品i 的世界总消费量。每个国家的消费者最多只购买一单位的 某品牌的数字产品,这意味着qi也可以测度购买品牌数字产 品i的世界消费者的总人数,i=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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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考虑消费市场的分割,则意味着每种数字产品的 价格在世界各地都是一样的,令 pi 表示数字产品 i 的国际价 格,并以下式定义在国家 K 内偏好品牌数字产品 i 的消费者 的效用函数,有

qi pi U q j piK i def

如果购买品牌I(6.1)

如果购买品牌j≠i

其中, α >0表示网络效应的密度,且i,j=1,2;i≠j。 δ 代表消费者的差别化成本或转换成本,当δ ≥0时, 表示消费者购买了不太喜欢的品牌所承担的额外厌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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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国相互承认标准的情形假设存在这样一种均衡状态,双方政府均承认所有数字产品的所有 标准。这样,每个厂商都能够无成本地出口其产品,且在另一个国家销 售。图6-3解释了在两个国家都承认所有标准时数字产品的移动情况。国家 B 定位于 品牌 1 厂商 2 定位于 品牌 2

定位于 品牌 1 厂商 1 国家 A

定位于 品牌 2

图 6-3:相互承认标准的数字产品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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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图 6-3 中,每家厂商都在国内销售出 n 单位的数字产品,并出口 n单 位的数字产品给另外一个国家偏好该数字产品的消费者,那么, q1=q2=2n。如果厂商i的价格比厂商j的价格低,即厂商i的价格为

pi pi 则网络规模变为

qi 4,q j 0.

因此,在防降价均衡(Undercut-proof equilibrium, UPE)中,对于

每家 厂商i,j=1,2;i≠j,给定pi,厂商j使pj最大化以求解:有 2npi ≥ 4n[pj-δ +α (4n-2n)]MR p1MR P2MR ( 2 2 n), 1MR 2 4n( 2 n)(6.2)

可以得到唯一的UPE价格和利润,(6.2)式中的上标“MR”表示相互承 认,π i表示厂商i的利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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