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基本行为规范(7)
时间:202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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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评审专家
一、评审专家应当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纪律,严格履行评委职责。
二、评审专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的原则,独立、客观、真实、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三、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发现有供应商及其他单位或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采购组织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评审专家应当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评审专家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的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
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并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七、评审专家不得及以政府采购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
八、评审专家不得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供应商贿赂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九、评审专家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供应商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十、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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