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基本行为规范(3)

时间:2025-04-21

第二章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行管采分离。

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竞争机制和制约机制,促进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公平。

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大力推进电子政府采购,促进政府采购透明、规范、高效。

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落实支持节能环保、自主创新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

五、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负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并对评审专家按照“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原则进行管理。

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其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依法处理投诉事项,以及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控告和检举。

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接受人大、纪检、审计等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九、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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