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基本行为规范(4)
时间:2025-04-21
时间:2025-04-21
第三章 采购人
一、采购人应当加强本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建立本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明确内部政府采购职能机构,实行采购决策、执行、监督三分离。
二、采购人应当挑选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工作认真负责、协调能力和业务技能较强的在职工作人员担任专职采购员,并明确其工作职责,协调、指导、做好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三、采购人应当对纳入财政性资金范畴,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实行政府采购。
四、采购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公布的优先采购产品目录,优先采购环境保护产品、节能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等。
五、采购人应当遵循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六、采购人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的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
七、采购人应当接受财政部门和其他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八、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九、采购人不得索取或接受供应商贿赂或获取不正当利益。
十、采购人不得与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或供应商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采购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一篇:环路施工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