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基本行为规范(5)
时间:202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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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采购代理机构
一、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运作,文明服务。
二、采购代理机构按采购工作流程和执行程序合理设置岗位和机构,实现采购活动各环节的衔接流畅,提高服务质量。
三、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接受采购人的委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确定的采购方式和法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四、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持证上岗。
五、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的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
六、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有义务进行纠正和指正,发现违规违纪行为有义务进行阻止,并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七、采购代理机构有义务及时、全面、准确地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信息。
八、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优质服务的基础上,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采购业务代理费和采购文件工本费等费用;并应当及时退还供应商投标保证金。
九、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接受财政部门和其他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的监督考核,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十、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弄虚作假骗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 十一、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代理业务。
十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采购人、评审专家或供应商相互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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