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9)
时间:2025-07-15
时间:2025-07-15
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检验机构等产品质量突发事件发生(发现)单位或个人等。产
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政
府或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也可以直接向更高级别的人民政府
或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及时将辖区发
生的产品质量突发事件及处置意见建议、拟定的处置方案、处
置进展情况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上级
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根据对报告的分析和处置的权限,确定产品
质量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级别,决定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上级质
量技术监督局报告,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上级质量技术监
督局的要求下达组织处置的指令。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
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2报告范围
(1)已经造成公众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的产品
质量安全事件;
(2)对公众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构成潜在威胁,可
能引发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情况;
(3)消费者、新闻媒体、社会团体、专家、企业等对某
类产品质量安全提出质疑,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情
况。
3.3.3 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视初步掌握的情况而定。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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