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3)
时间:2025-07-15
时间:2025-07-15
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事件危害严重,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1.5.2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产品质量事件:
(1)造成10人以下死亡的;或者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
上100人以下,并出现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以
上1000万元以下的;
(2)对公众身体健康产生较严重损害,造成巨大社会影
响的;
(3)在一个省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的10个以上(含10个)
地、市造成危害,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并有进一步扩散的趋势;
(4)事件危害严重,超出市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5)经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1.5.3 较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产品质量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50人以下伤害,且没有人员死亡的;
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2)对公众身体健康产生损害,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3)在一个市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并
有进一步扩散的趋势;
(4)事件危害严重,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5)经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1.5.4 一般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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