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0)
时间:2025-07-15
时间:2025-07-15
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地点、产品名称、数量、批次、检测结果、初步掌握的流向、
已经产生的危害程度或社会影响、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事故发生后的紧急措施、控制情况、可能的发展与变化以及事
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联系人员和方式等。
3.3.4报告时限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相关单位和人员报告或发现
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初步调查确认突发事件成立后, 2小时内
必须作出初次报告,并根据突发事件级别,逐级上报到相应级
别的人民政府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涉及或可能蔓延到其他地
区的,还应向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报,加
强预警预防工作。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
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报经国务院批准,及时向香港、澳门、
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
3.3.5报告要求
(1)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件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
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
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事件的简要经过和处置意
见、建议。
(2)阶段报告。根据突发事件处置的进展变化或者上级
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
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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