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解读3(3)
时间:2025-07-14
时间:2025-07-14
三、坚持广泛性与先进性相结合。
四、倡导性要求与禁行性规定相结合。
五、他律与自律相结合。
五、如何全面准确地理解《规范》
《规范》的基本内容是在继承优秀师德传统的基础上,根据教师职业特定的责任与义务做出的,充分反映了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对中小学教师应具有的道德品质和职业行为的最基本要求。《规范》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起指导作用,是调节教师与学生、教师与教师、教师与学校、教师与国家、教师与社会相互关系的基本行为准则。
《规范》的许多内容是《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文的具体化。但《规范》不是强制性的法律,而是教师行业性的纪律,是倡导性的要求,但同时具有广泛性、针对性和现实性。如新《规范》中写入“保护学生安全”,这是由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所决定的。中小学教师面对的是自我保护能力弱的儿童和少年。对于未成年人群体,教师应当负有保护的必要责任。保护、管理、维护。 《规范》中的“禁行规定”是针对当前教师职业行为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也是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而提出的,如“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自觉抵制有偿家教”等,但“禁行规定”也并非包括了教师职业行为中存在的所有问题。一个阶段提出一些阶段性的、可操作的、具体化的要求,能够使学校和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明确要求,有规可依,有章可循,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不断提高促进师德水平。
附美国教育专业伦理典章
1975年为全美教育协会(NEA)代表大会所采纳
典章导言
因为相信每个人享有其价值和尊严,所以教师的第一天职即为求索真理,达至卓越,孕育民主。要达成这些目标,核心是确保学与教的自由,让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为人师者的责任就是以最高的标准恪守这些伦理原则。
教师无不认为其责任蕴涵在教学过程之中。教师之所以要追求并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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