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7)

时间:2026-01-16

第三十二条 水管单位生产经营固定资产和公益服务用固定资产均应提取折旧。

水库、机电排灌站同时具有公益服务和生产经营作用的共用固定资产,其折旧的计提按比例分摊。其中水库采用库容比例法,机电排灌站采用工作量比例法。

季节性停用的设备,应在使用的季节提足折旧,计入使用期间成本。

房屋、建筑物及传导设施以外的未使用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

第三十三条 水管单位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

水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有权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并在开始实行年度前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净残值率低于3%或者高于5%的,由水管单位自主确定,报上级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工作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按照行驶里程计算折旧的公式: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单位里程折旧额=————————————————

总行驶里程

(二)按照工作小时计算的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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