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15)

时间:2026-01-16

第五十七条 水管单位的专项拨款是指国家根据事业计划拨给水管单位的具有专门用途的专项资金,包括防汛费、特大防汛费、岁修费、临时性工程修复费、技术改造费等。 第五十八条 水管单位的专项拨款,应根据水利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计划编制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九条 水管单位的专项拨款,必须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预算和使用范围列支,专款专用。

第六十条 水管单位的专项拨款,年度终了时应按规定编制决算,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不准以拨作支、以领代报、以购代销。

水管单位的专项拨款结余,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第六十一条 水管单位收入包括营业收入和公益收入。

第六十二条 水管单位营业收入是指水管单位生产经营的收入和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

水管单位生产经营收入包括供水、发电及综合经营生产所取得的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包括材料销售、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无形资产转让、提供非经营性劳务所取得的收入。

第六十三条 水管单位公益收入是指堤防维护建设管理费及其他事业性收费收入。 水管单位的公益收入、营业收入要分别核算。

第六十四条 水管单位一般应在产品、商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且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证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发生的销售退回、折让或折扣,冲减营业收入。

第六十五条 水管单位的利润总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1.利润总额=生产经营利润+公益服务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入-营

业外支出+补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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