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14)
时间:202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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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摊销是指专利权、商标权、土地(水域、岸线)使用权(指投资者投入或水管单位购入的)非专利技术和其他无形资产的摊销。
业务招待费是指水管单位为生产经营的合理需要所支付的费用。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入管理费用:全年经营、服务收入总额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经营、服务收入总额的5‰,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一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超过一亿元(含一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
管理费用按成本比例在生产经营和社会公益服务之间分摊。
(三)财务费用是指水管理单位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水管单位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第五十三条 水管单位的职工福利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
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包括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医护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
第五十四条 水管单位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不包括一次发生而数额较大的水工程维护费),应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确定分摊的数额,分摊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在费用尚未发生前,需要从成本中预提的费用项目,由水管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报水利主管部门和主管财政机关备案。预提数与实际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一般在年终冲减成本、费用,年终财务决算时不保留余额。需要保留余额的,应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五十五条 水管单位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和定额成本核算的,应按照规定的成本计算期,及时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五十六条 水管单位发生的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罚款以及赞助、捐赠支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八章 专项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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