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厂工人罚款法的解释(8)
时间:2026-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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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已经取得了各种好处。而对工人说来这种申诉权只是一句毫无意义的空话。首先,他没有时间去拜访视察员,去跑衙门!他要做工,一“旷工”就要被罚款。他没有钱请律师。他不懂法律,所以也不能保卫自己的权利。而官老爷们不但不关心使工人了解法律,反而极力不让工人懂得法律。谁要不信这点,我们可以举出《致工厂视察机关官员之训令》(这个训令是财政大臣批准的,其中说明了工厂视察员的权限和职责)中的如下一条:“凡工厂视察员就违反法律及为发展法律而颁布法令事宜向厂主或工厂经理作说明时,均不得有工人在场。”[注:《训令》第26条附注。]原来如此。厂主违反了法律,视察员可不敢当着工人的面跟他讲,因为有大臣的禁令!不然的话,工人也许真的会懂得法律,并且想要求执行法律了!难怪《莫斯科新闻》说这不过是“堕落”而已!
每个工人都知道,申诉,特别是对视察员的申诉,他们几乎是根本办不到的。当然,我们并不是说工人不应该提出申诉,相反,只要有一点可能,就一定要申诉,因为只有这样工人才会懂得自己的权利,才会了解工厂法是为谁的利益而制定的。我们只想说明一点,靠申诉不可能使工人的状况得到任何重大、普遍的改善。要达到这一点只有一条路——工人们联合起来保卫自己的权利,反对老板的暴虐行为,争得比较过得去的工资和比较短的工作日。
六
按法律规定,罚款应该用在什么地方?
现在我们来谈谈有关罚款的最后一个问题:罚款怎么用法?我们已经说过,在1886年以前,这笔钱都落入了厂主的腰包。但是,这种做法弊病太多,使工人十分愤怒,连老板自己也认识到必须取消这种制度了。在某些工厂里,已经自然而然地形成了一种从罚款中拨发补助金给工人的惯例。例如,就在那个莫罗佐夫的工厂里,还在1885年罢工以前就已经规定,吸烟和带酒上工的罚款应当用作残废者的补助金,工作草率的罚款则归老板。
1886年的新法律规定了一条总的规则:罚款不得落入老板的腰包。法律规定:“每一工厂的工人罚款应积成一笔由厂方经管之专用款。根据财政大臣与内务大臣商定而颁发之条例,该款由视察员批准,只能用于工人本身之需要。”总之,法律规定罚款只能用在工人本身的需要上。罚款是工人自己的钱,是从他们工资当中扣出来的。
法律中讲到的那个罚款积金使用条例是在1890年(12月4日)即罚款法颁布后整整3年半才颁布的。条例规定,罚款主要用在工人的下列需要上:“(一)发给永远失去劳动能力或因病暂时无法劳动的工人以补助金。”现在,因工残废的工人往往无以为生。他们同厂主打官司,通常要由受理他们案件的律师负担生活费用,这些律师从判给工人的赔偿费中拿走一大部分,作为他们给予工人一点恩惠的补偿。如果打一场官司工人只能得到很少的赔偿费,那他甚至请不到律师。碰到这样的情形一定要利用罚款;工人靠从罚款积金中得到的补助金,就能勉强度过一些时候,就能请到律师和厂主打官司,不致因为贫困而由受老板盘剥变成受律师盘剥。因病而失去工作的工人,也应从自己的罚款积金中得到补助金[注:不言而喻,工人虽然从罚款积金中得到了补助金,但并不因此而失去要求厂主付给赔偿费(例如因工残废)的权利。]。
在解释条例中的这第一点时,圣彼得堡工厂事务会议规定,发给补助金要经医生证明,数目不能超过原工资的一半。附带说一句,圣彼得堡工厂事务会议的这个规定是在1895年4月26日的会议上作出的。就是说,解释是在条例公布了4年半以后才公布的,而条例又是在法律颁布了3年半以后才公布的。可见,仅仅对法律作充分的解释就需要8年之久!!现在要使法律为大家所知道并且真正付诸实施,又需要多少年呢?
第二,罚款积金用来“(二)发给进入怀孕后期并于产前2周停止工作的女工以补助金”。按照彼得堡工厂事务会议的解释,只发给4个星期的补助金(产前2星期,产后2星期),数目不能超过原工资的一半。
第三,“(三)发给因火灾或其他不幸事件致使财产遭受损失或破坏者”以补助金。按照彼得堡工厂事务会议的解释,这种情况应由警察局的证明文件加以证明,补助金的数目不应超过半年工资的2/3(也就是说不超过4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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