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厂工人罚款法的解释(7)
时间:2026-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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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课处罚款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我们已经说过,根据法律,罚款是由工厂经理“以私人权力”课处的。关于对经理的处置提出申诉的问题,法律规定:“对工厂经理课处工人罚款之处置,不得提出申诉。但在工厂视察机关官员巡视工厂时,若从工人申述中发现课处工人的罚款有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形,应追究经理的责任。”显然,这种规定是非常含糊和自相矛盾的:一方面跟工人说,不得对课处罚款提出申诉;另一方面又说,工人可以向视察员“申述”罚款是“不符合法律”的。一个没有机会熟悉俄国法律的人也许会问:“对违法现象提出申述”和“对违法现象提出申诉”,这有什么区别呢?区别是没有的,不过法律咬文嚼字地规定这么一条,其目的倒也非常明显:是想限制工人对厂主无理的违法罚款提出申诉的权利。现在如果哪个工人向视察员申诉违法罚款的事件,视察员就可以对他说:“法律不许对罚款提出申诉。”未必会有多少工人熟悉这种狡猾的法律,能够回答说:“我不是申诉,我只是申述。”设置视察员,就是为了监督各工厂遵守种种有关工人和厂主之间关系的法律。视察员有责任接受一切对违法现象的申述。按照条例(见财政大臣批准的《致工厂视察机关官员之训令》[24]),视察员每周至少要有一天接待需要面谈的人,而且每一工厂都应公布接待日期。所以,如果工人都懂得法律,而且坚决不容许任何违法现象发生,那么刚才谈到的这个法律所玩弄的诡计就会落空,工人也就能争取到使人遵守法律。罚款罚错了,工人有没有权利把罚的钱要回来呢?按照常理判断,当然应当说有这个权利。决不能允许厂主错罚工人而又不把错罚的钱退回来。但是,国务会议在讨论这个法律的时候,决定故意不提这一点。国务会议的成员们认为,给予工人索回错罚的钱的权利,“就将在工人心目中损害工厂经理要在工人中维护制度所应有的尊严”。请看国家要人们竟这样看待工人!就是厂主错罚了工人的钱,也不应该给工人索回罚款的权利。到底为什么夺走工人的钱呢?因为申诉“会损害经理的尊严”!就是说,维持“经理的尊严”和“维护工厂制度”全靠工人不知道自己有什么权利,即使工厂当局违反了法律,他们也“不敢”提出申诉!就是说国家要人们万分担心,生怕工人想监视罚款是否正确!工人应当感谢国务会议成员们的坦率,因为它向工人表明了政府会给他们些什么。工人应当表明,他们认为自己和厂主一样,也是人,不允许别人象对待不会说话的畜牲那样来对待他们。所以工人一定要对每次错误的罚款提出自己的申诉,一定要向视察员要求退回罚款,如果视察员拒绝,就向法院要求。即使工人从视察员和法院那里一无所获,那他们的努力也不会是白费的,因为这会擦亮工人的眼睛,使他们明白我们的法律是怎样对待工人权利的。
总之,我们现在已经知道,罚款是由经理“以私人权力”课处的。但是每个工厂的罚款数目可能各不相同(因为法律只规定了一个罚款不得超过的限度),厂规也可能各不相同。所以法律要求,把违反什么规则要罚款、每次罚钱多少都预先在罚款表中标明。罚款表分别由每个厂主自行编制,再由工厂视察员批准。按照法律,每个车间里应该张贴一份罚款表。
为了能够监视罚款是否正确和罚了多少,必须把一切罚款毫无例外地据实登记下来。法律要求,罚款应“自课罚时起3日内”登记在工人的工资簿上。登记时应当注明:第一,罚款原因(即为什么罚款,是因为工作草率,究竟哪件工作草率;还是因为旷工;或者是因为违反制度,到底违反了什么制度),第二,罚款数目。把罚款登记在工人的工资簿上是必要的,这样工人就能检查罚款是否合理,如果有什么违法现象,可以及时提出申诉。其次,一切罚款都要记在一本专门的活页账簿上,每个工厂都应该有这样一本账簿,以备视察机关审查。
说到这里,再谈谈如何对厂主和视察员提出申诉,大概不是多余的,因为大部分工人不知道怎么申诉和向谁申诉。按照法律,对工厂中的一切违法现象,应当向工厂视察员申诉。工厂视察员有责任受理工人提出的书面申述或口头申述。如果工厂视察员不答应要求,可以再向视察长申述,视察长也应当有倾听申述的接待日。除此以外,视察长办公室每天都应当接待需要询问、解释及申述的人(见《致工厂视察机关官员之训令》第18条)。对视察员的决定不服,可以向省工厂事务会议[注:工厂事务会议是由哪些人组成的呢?由省长、检察长、宪兵队长、工厂视察员和两个厂主组成。如果再加上典狱长和哥萨克指挥官,那就是实现“俄国帝国政府之关怀工人阶级”的全班人马了。]提出申诉。法律规定的申诉期限是一个月,从视察员宣布处置之日算起。其次,对工厂事务会议的决定不服,也可以在同样的期限内向财政大臣提出申诉。
你们看,法律规定了很多可以受理申诉的人。而且无论厂主或工人都同样有申诉权。可惜的是这样的保障只是一纸空文。厂主有提出申诉的一切条件,他有空闲的时间,有请律师的钱等等,所以厂主真的常常对视察员提出申诉,一直申诉到大臣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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