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厂工人罚款法的解释(13)
时间:2026-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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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政府是很缓慢地放弃旧的工厂制度的。同时必须指出,政府只是在工人的压力下才放弃的:工人运动的加强和波兰的罢工促使罚款法在华沙省和彼得库夫省(罗兹城在彼得库夫省)得到推行。梁赞省叶戈里耶夫斯克县赫卢多夫纺织厂的大罢工[25]立刻促使罚款法在梁赞省得到推行。事情很明显,在工人自己没有干预的时候,政府也“自认无权”剥夺资本家老爷不受限制地(任意地)课处罚款的权利。
第二,罚款法也象所有工厂监督条例一样,不推行于官办企业和政府机关企业,在官办工厂中有“关怀”工人的厂长,法律不愿意用罚款条例来麻烦他们。本来么,既然官办工厂的厂长本人就是官老爷,又何必对官办工厂加以监督呢?工人可以向他提出对他本人的申诉。难怪官办工厂的厂长中有象彼得堡港口指挥维尔霍夫斯基先生这样为非作歹的人。
第三,罚款积金用于工人本身需要的这一条例不推行于铁路工厂的工人,因为那里有抚恤基金或储蓄补助基金,罚款就用作这些基金。
所有这些例外似乎还嫌不够,所以法律中又规定,大臣(财政大臣和内务大臣)一方面“在确有必要时”有权“解除”这些条例对“非重要工厂”的“束缚”,另一方面他们又有权把这些条例推行于“重要的”手工业作坊。
这样,法律不仅委托大臣制定罚款条例,而且还授权大臣准许某些厂主不受法律约束!请看我们的法律对厂主老爷爱护到怎样的程度!在大臣的某一次解释中说,他只准许工厂事务会议“确信不会损害工人利益的厂主”不受法律约束。厂主和工厂视察员是说话彼此信得过的亲密至友。既然厂主“保证”不会损害工人利益,何必用条例来麻烦他呢?可是,如果工人要向视察员或者大臣“保证”他不会损害厂主的利益,请求准许他不受条例的约束,那又会怎样呢?人们也许会把这个工人当作疯子。
这就是所谓工人和厂主之间的“平等”。
至于谈到罚款条例推行于重要的手工业作坊的问题,那么到现在为止,据我们所知,这些条例只推行于(在1893年)把经线发给织工拿回家织布的那些分活站。大臣们并不急于推行罚款条例。大批在家里替老板、大商店等做工的工人,到现在为止处境仍旧和过去一样,完全由老板任意摆布。这些工人较难联合起来共同商讨切身的需要,较难进行反对老板压迫的共同斗争,因此他们也就不被人们注意。
八
结束语
现在我们熟悉了我国的罚款法和罚款条例,熟悉了以枯燥的词句和冷冰冰的官腔来吓唬工人的这一整套极端复杂的制度。 我们现在可以再来看一下在本文开始时提出的问题,即罚款是资本主义的产物,也就是这样一种社会制度的产物,这里人分成了两个阶级,即土地、机器、工厂、原料、物资的所有者,和没有任何私有财产因而只得把自己出卖给资本家并且替资本家做工的人。
替老板做工的工人,工作稍有草率就要付给老板罚款,这种情况是不是一向如此呢?
在小作坊中,例如在城市手工业者或者工人那里,就没有罚款。在那里工人和老板并不很疏远,他们在一起生活,在一起做工。老板并不想实行罚款,因为他亲自监督工作,随时可以纠正他不满意的事情。
但是这种小作坊和小生产正在逐渐消失。手工业者、手艺人和小农经不住使用精良工具和机器并把大批工人的劳动结合在一起
的大工厂、大老板的竞争。因此,我们看到手工业者、手艺人和农民日益破产,他们跑到工厂去当工人,离开农村,进入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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