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弥律仪要略增注(7)

时间:2026-01-23

沙弥律仪要略增注

噫。是慨叹之声。欤。是语末之辞。亦是叹辞。谓杀生之罪。苦报无量。穷劫受殃。诚可愍伤。则不可不为切戒。如轮转五道经云。为人喜杀者。后生作水上蜉蝣之虫。朝生暮死。大论云。佛言杀生有十罪。一心常怀毒。世世不绝。二众生憎恶。眼不喜见。三常怀恶念。思惟恶事。四众生畏之。如见蛇虎。五睡时心怖。寤亦不安。六常有恶梦。七命终之时。狂怖恶死。八种短命业因缘。九身坏命终堕于地狱。十若出为人。常当短命。如经所说。可不深戒哉。

△二曰不盗

物属于他。他所守护。不与而取。名之曰盗。

解曰。金银重物。以至一针一草。不得不与而取。

举金银。已兼七宝。重物即衣食器具等。贵价之物。一针一草。是物之最轻小者。以至者。是举前后之重轻。令达其中者也。

若常住物。

即十方僧物。但赡部州内。所有出家佛弟子众。皆悉有分。

若信施物。

谓施主持物至寺布施。而未分与僧者是。

若僧众物。

是现前僧物。方等经华聚菩萨云。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盗僧物者。我不能救。三昧经云。盗僧鬘物者。过杀八万四千父母等罪。大律云。若盗佛塔物。及寺中供具。即犯道罪。若盗他经卷。计纸墨值犯罪。宝梁经云。宁 身肉。终不用三宝物。得大苦报。罪受一劫。若过一劫。以侵损三宝物故。又佛法僧物。各有所属。不得互用。用则计直成罪。常住僧物。亦各有所属。不得互用。如大律广明。此不繁录。唐汾州。启福寺主惠澄。染患作牛吼而死。寺僧长宁。夜见澄来。形色憔悴。曰。为互用三宝物。受苦难言。诸罪盖轻。唯用常住物至重。愿赐救济。宁即为诵经忏罪。月余复来云。承利益。已得息苦。别居一处。但未知得脱之日。

若官物。

即九品宦职之物。

民物。

即农庶工商百姓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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