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弥律仪要略增注(5)

时间:2026-01-23

沙弥律仪要略增注

下至蜎飞蠕动。微细昆虫。

蜎音渊。是飞行之虫。蠕音盾。是小虫。有识性能动之者。昆同蜫。是虫之总名。乃至眼可见者。名曰微细。虫类虽多。此三收尽。然而俱禀色心。同一觉源。所以欣生怖死。痛痒苦乐。与人无异。既同觉源。即是未来诸佛。俱禀色心。彼我无别。害彼还成自害也。此中不言人畜者。以举其上下。而包括其中矣。杀人犯不可悔罪。畜生虽云可悔。而偿命之愆犹存。言可悔者。谓对二师。或有德人。发露忏悔。断相续心。后不更作。若覆藏不发露。罪垢日夜增。后堕三恶道。言不可悔者。罪不可除灭。摈出众。永不得出家受戒。下三戒。准此应知。

但有命者。不得故杀。

但者凡也。命谓六根六识相续而生。名之曰命。此相续断。名之曰死。故谓故心杀害。显非误伤等也。

或自杀。

此从身业生罪。谓自身亲行杀害。或手足刀杖瓦石等打令死。或遥掷令死。或与毒药。或推堕坑阱水火中。悉名身业之罪。

或教他杀。

此从口业生罪。谓教他杀。令夺彼命。或呵骂。或劝誉令彼自死。或咒诅令死。悉名口业之罪。

或见杀随喜。

此从意业生罪。谓见他人行杀。自心随之而生欢喜。虽非身口亲作。然三业之中。心为主宰。故得罪同前。无有轻重。经云。有犯斯戒。非沙弥也。

广如律中。文繁不录。

律谓沙弥十戒经。并大律等。备载种种杀法。结罪轻重。心境不同。以文多故。不能俱录。上述律文竟。下引经意。

经载冬月生虱。取放竹筒中。暖以绵絮。养以腻物。恐其饥冻而死也。

冬月重衣温服。故多生虮虱也。腻物。是身中垢腻。恐虱饥冻而死。故饥以腻物养之。冻以绵絮暖之。此文虽出诸经。然大律详备。佛为老病比丘而设。时有老病比丘。数数起弃虱疲极。佛听拾着绵帛中。若虱走出。应作筒盛。以盖塞口。系床脚里。若晓若暮。须持出外徐安木孔。或墙隙中。任其自活。不得随处弃掷。壁虱当安青草上。或凉冷处。余虱可于随宜处所而安置之。今时多有不解教法。久贮筒内困死。虽云依教。殊无护命之心。又何逃杀生罪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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