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完善(6)

发布时间:2021-06-12

想了解劳动合同可以看下

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放宽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程序要求,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才应当按照以上规定的程序执行。如果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不足20人且占企业职工总数不足10%的,则无须按照以上规定的程序执行。作这样的规定,很容易让部分用人单位钻空子,即在数周甚至数天里连续裁减员工少于规定的人数,从而规避裁减人员的程序要求。《实施条例》也未对《劳动合同法》该条款作补充说明,不利于劳动者权益保护。

三、劳动合同解除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中增加两款即“(六)在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的命令从事违法行为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者合同”。(七)用人单位不得以下述理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1)劳动者参加、组织工会活动,工会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工会活动的;(2)劳动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3)劳动者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而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4)劳动者在平等协商中作为职工方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五年以内,个人没有严重过失的;(5)劳动者因为劳动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组织合法抗议,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6)劳动者行使其他法定权利、劳动合同约定权利的。同时把原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六款改为第八款。第二,针对工资结算和支付周期的规定不全面,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同时删除《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二)将“连续”改为“累积”,从而避免“有时间间隔就不能算连续”的误解

同时规定实质性变更合同的为新合同,杜绝“当事人协商将劳动合同期限进行变更,不算重签合同”猜疑。故此,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累积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累积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累积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原有劳动合同经当事人协商发生实质性变更,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第二,针对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时间规定不明确。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为“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在一个月内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明确用人单位的解除权期限为一个月。

(三)修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修改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或者征求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论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完善(6).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精彩图片

热门精选

大家正在看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限时特价:7 元/份 原价:20元

支付方式:

开通VIP包月会员 特价:29元/月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fanwen365 QQ:3701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