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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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完善
一、劳动合同解除概述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在有效劳动合同成立后在劳动合同届满前终止劳动合同
1关系的行为。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有这三种: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议解除合同。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种类
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
一是随即解除,即劳动者发生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随即就可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与《劳动法》相比把劳动纪律并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增加了对保持双重以上劳动关系且情节严重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合同无效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等两种情形。二是提前通知解除, 即劳动者发生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与《劳动法》相比增加了代通知金制度,即用人单位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形式代替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三是特别程序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与《劳动法》相比增加了两种可以裁员的情形:①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员;②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放宽了用人单位裁员的程序要求,即用人单位裁减二十人以上或占职工总数10%以上的,才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职工说明情况并向劳动部门报告;裁减人员不足二十人且占企业职工总数不足10%的,无需执行上述程序。增加了要求单位1 黎建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辅导读本》[M].制出版社2007: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