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保障研究(4)

发布时间:2021-06-11

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保障研究

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大有可为、大有作为。最重要的,是法的观念要转变,整个法律观要转换。

构建人本法律观,即以人为本的法律观。法律要以每个个体、每个人的充分自由和充分发展作为目的。法治的全部环节,都是为了人民的权利,以实现人民的权利作为我们全部法律工作的基础。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至关重要的还有一点:法律,不是治理国家的工具,而是全社会离不开的价值取向。工具是为目标服务的。工具能够达到目标,人们会使用它;如果这个工具不能达到目标时,也许就可以换工具。所以,如果仅仅把法律当作工具,法律就处在很危险的状态,很可能被随时舍弃。只有把对法律的“工具观”改为“价值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能得到最好的保护。法律的“价值观”,意味着所有人都离不开它,成为一个社会的利益形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还需要我们思维上的创新,要尽快把过去革命的思维、运动的思维,转变为建设的思维和制度的思维,以形成社会稳定形态。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其中任何一点都离不开法治作保障。和谐社会在本质上要求实行法治,和谐社会其实就是法治社会。因此,完善法制保障的具体措施有:

(一)要着眼于实现“民主、平安、和谐”的目标,进一步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不仅有赖于完备的法律来引导、规范、约束和保障,而且必须增强全社会的守法意识与法律观念,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大力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肩负重要责任。社会公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作为调整利益关系的立法,必须坚持效率与公平的有机统一。今后,有立法权的省及市辖区人大常委会在地方立法中应当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结合起来,把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平衡。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法制保障,必须在加快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的同时,尤其注意在立法中维护民众利益,促进社会公平,创造稳定良好的社会环境。立法要统筹和兼顾不同阶层、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群体的利益,进一步完善法律救助体系并充分发挥其作用,畅通法律诉求渠道,关心、关注和扶持相对弱势的群体,从而有效解决构建和谐社会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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