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参加社保的服务方案

发布时间:2021-06-11

优化参加社保的服务方案

2010年10月28日,经过16年,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终于获得通过,并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它不仅对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产生深远的影响,同时对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也产生广泛的影响。具体来说,对企业既有消极的影响,也有积极的影响。

我们需特别关注的是《社保法》的第六十三条跟八十四条,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上面可以看出不参保的违法代价很高,而参保企业承担的费用又很高,见下表: 二O一一年广州市企业社保费计算标准(2011.07.01—201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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