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实行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5)
时间:202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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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平朔公司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2010年08月30日09:31 来源:人民网
第一条 为了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廉政谈话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廉政谈话制度是进一步落实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目的是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从关心、爱护、负责的角度出发,提醒和告诫公司各级领导干部自警、自律、自查、自纠。
第三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本办法的谈话对象为公司中层(含副三总师)及其以下公司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制度执行)。根据需要,对重要岗位的管理人员,也可进行廉政谈话。
第四条 廉政谈话分为任职廉政谈话、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四种类型。
第五条 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
第六条 廉政谈话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下管一级,逐级负责。由公司各级党委(总支、支部)牵头,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实施。
第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谈话。由公司各级党委(总支、支部)根据工作需要,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和考核、领导班子及成员年度民主评议、案件查处等情况,与所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或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正副职负责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研究问题。谈话方式采取集体谈话和个别谈话两种形式,可以随时进行,也可以结合党委民主生活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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