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实行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3)
时间:202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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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提前2—3天以适当的方式将谈话的时间、地点通知被谈话人;(三) 进行廉政谈话时,不得少于2人;(四) 需要被谈话人对有关问题做出书面答复或说明(明示)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五) 被谈话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将采纳情况及时告知被谈话人;(六) 谈话时要做好记录。记清时间、地点、谈话人和被谈话人的基本情况;(七) 诫勉谈话的记录应存入被谈话人的廉政档案;其他谈话到纪检监察室统一备案备查,但不入廉政档案;(八) 受领导委托、指定谈话的,事后要及时将谈话情况向授权领导如实报告。
第十一条对谈话人的要求:(一) 将谈话的内容、要求明确地告知被谈话人;(二) 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三) 耐心倾听被谈话人的申辩,不强加于人;(四) 不准挟嫌报复,不准假公济私;(五) 不准向被谈话人泄露投诉举报人的单位和姓名,不准将举报信访件或者被谈话人不宜知道的其它材料给被谈话人阅看;(六) 保护被谈话人的声誉,不得向外泄露谈话的内容;(七) 对经过谈话已经澄清的问题,谈话人要明确告知被谈话人,使其放下包袱,消除顾虑,大胆工作。
第十二条对申辩的处理:对各种谈话中本人申辩的,要实事求是给予处理,一是要做好记录。二是要调查核实。申辩正确的,不够诫勉谈话的应撤销诫勉谈话并告知本人,其他应将申辩情况核实后再与本人说清。
第十三条被谈话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警示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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