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实行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2)

时间:2025-04-21

关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但反映举报次数较多,经查属于作风问题的,要进行提醒谈话;(三) 当事人反映、投诉举报,不论是一次,还是多次,只要发现苗头性问题,证据尚不充分的,要进行警示谈话;(四) 经初步核实,有轻微不廉洁行为尚不构成违纪的,进行诫勉谈话。

第八条廉政谈话的内容:(一)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特别是政治纪律的情况;(二) 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三) 贯彻执行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遵守审判、执行、财经、人事纪律的情况;(四) 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情况;(五) 群众反映比较强烈和有关部门受理举报问题的情况;(六) 主要领导指定要谈的情况;(七) 其它需要教育、提醒和告诫的问题。

第九条廉政谈话的组织及分工:除诫勉谈话统一由纪检组组织实施外,其它谈话分级负责,分别进行。(一) 对各庭、处、室、队的正副职领导干部的廉政谈话,视情况分别由主管副院长、纪检组长、政治处主任负责并组织实施;(二) 对各庭、处、室、队所属干部的廉政谈话在主管院长指导下,由本部门负责人负责并组织实施,必要时纪检监察部门派人参加;(三) 职务晋升和工作调动时的谈话,由主管领导和政治处负责;(四) 诫勉谈话统一由纪检组监察室组织实施;

(五) 需要院长谈话的,纪检监察部门经请示院长后酌定。

第十条廉政谈话的程序及规定:(一) 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信访情况与核实掌握的有关违纪线索,可以通知有关部门与相关责任人进行廉政谈话;有关部门根据自己掌握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谈话对象的,报主管院领导同意,并将谈话记录上交院监察室;(二) 承办部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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