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风险视角的伊斯兰银行与传统银行的比较(7)
时间:202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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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研究
一些内陆地区过分依赖外资、部分民族工业控股权争夺激烈、反洗钱、石油美元资本开闸进入等方面的经济金融问题。三是法律风险。允许以伊斯兰教义为最高准则的伊斯兰金融进入中国,将对我国现行的金融法规体系提出新问题。国内通用的法律规则和伊斯兰金融特别适用的法律规则如何共存将是未来伊斯兰金融在我国落地的一大难题。此外,国内对伊斯兰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政策必须充分考虑维护我国民族金融业的安全和稳定。
(二)中国试点伊斯兰金融业务风险管理策略
单设法人性质的纯伊斯兰银行。
2.构建符合国际标准具有中国特色的伊斯
兰金融风险管理框架
风险控制是否到位是能否试点开办好伊斯兰金融业务的关键。我国发展伊斯兰金融业务总的风险管控的原则,应以中国金融法律法规与《伊斯兰商法》、
《巴塞尔协议》相结合的风
险管理体系为基础,强化内控建设,实施流程约束,监督实时到位,构建符合国际标准具有中国特色的风险管理框架。试点开展伊斯兰金融业务,应建立符合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伊斯兰金融咨询委员会(Sharia),处理好银行董事会与该委员会的关系,全面评价、指导产品的准入,协助处理好涉及教义纠纷事项,使委员会发挥咨询作用但不能干预和控制银行经营。建立试点银行伊斯兰金融专营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风险执行官机制,全程参与控制风险。
1.在政府组织领导下试点开展伊斯兰金融
业务
在我国发展伊斯兰金融业务,应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发挥政府的作用,一方面是由于伊斯兰金融与伊斯兰教紧密结合,涉及民族、宗教和国家金融安全;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在中国它还是一种全新的、较为特殊的金融模式,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已超越了单纯的经济和金融范畴。因此,在我国发展伊斯兰金融业务,必须在坚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在贯彻国家民族宗教政策的前提下,各级政府为试点开展伊斯兰金融业务的稳健发展营造良好的经济金融环境。由于目前中国是否需要引进和试点伊斯兰金融还处于争论和探索阶段,伊斯兰金融涉及的税制与我国现行的金融、财税体制不吻合,这也需要政府在坚持我国基本财税制度的前提下来推动协调解决个别规定的变通处理和制定特别适用条款。在我国发展伊斯兰金融业务,还需要贯彻“试点开展,循序渐进,确保安全和稳定”的思路,应在全面评估包括宗教影响在内的总体金融生态环境的基础上,选择商业银行先行试点开展,取得营运和监管经验后再逐步在一定区域和适宜的金融机构逐步放开市场准入,但总体上我国应将开展伊斯兰金融业务严格限定在一定区域,不宜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对外资伊斯兰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应在循序渐进、逐步满足需要的同时进行严格限制。在我国,初期试点伊斯兰金融业务的模式宜采用传统银行附设伊斯兰银行业务窗口的形式,一定时期内暂不宜考虑
3.贯彻先易后难的产品推广原则
控制好伊斯兰金融业务的产品风险,也就基本把握住了试点开展伊斯兰金融的业务风险。研发和推广伊斯兰金融业务产品,应坚持“先易后难,突出特色,兼顾传统,逐步丰富,注重风控”的原则。试点初期,从控制风险的角度考虑,对负债类业务可重点先探索性地推出基于无息的活期存款账户产品和基于利润分成的定期存款设计,客户群体从穆斯林个人客户和具有伊斯兰背景的公司、机构类客户着手,逐步向对该产品兴趣较大的其他客户延伸。对资产类产品,初期可选择加价贸易产品,平稳运行一段时间后可尝试推出利润分享资产、项目融资及租赁产品。为了控制风险,在试点期及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对损益共享类型的资产业务,试点银行可要求客户提供一定比例的附加担保;对违约客户,必须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和银行业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清收和建立违约信息共享机制。
4.建立伊斯兰金融业务风险隔离、风险补
偿及应急处理机制
由于伊斯兰金融业务的特殊性,试点开展此业务的银行有必要对常规业务和伊斯兰金融业务实施风险隔离。试点银行的伊斯兰金融专营机构可拥有相对独立的经营管理权,实行分
国际金融研究/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