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风险视角的伊斯兰银行与传统银行的比较(3)

时间:2025-07-11

银行业研究

斯兰教本身寻求社会正义的伦理规范无形中约束了银行的这种职能,出现了自身发展的二律背反。

关于监管模式,目前各国对伊斯兰银行的监管主要分歧集中在伊斯兰金融机构在传统金融体系中的法律地位。根据马来西亚中央银行等机构2008年相关资料,马来西亚、也门等国认为监管伊斯兰银行的制度应与传统银行截然不同。巴林、卡塔尔等国家虽然承认伊斯兰银行活动的特殊性,但仍倾向于将其置于传统银行的监管体制中,仅对已颁布的法规、指导原则略做修改。例如,沙特阿拉伯和埃及没有专门规范伊斯兰银行的法律,通用一般银行法;在科威特的伊斯兰金融机构是以金融公司形式设立,所以由商业部而非中央银行监管。目前美国等西方国家的监管当局对伊斯兰金融机构采用比较弹性的方式,主要根据其产品特点及风险来调整监管方式,并特别重视采用不同经营策略的情况下,伊斯兰金融机构能否管控风险。

关于伊斯兰银行产品,美国学者Kadokura

关系。哈萨克斯坦国立塔拉斯大学的巴基洛夫·拉希德以及我国的巴曙松等人对伊斯兰银行的功能和特点均有研究和论述。

(三)关于伊斯兰金融风险管理及在我国发展的研究

良好公司治理所提出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可能导致代理的问题很早就在《古兰经》中有所表述。在《古兰经》中明确规定的道德准则包括:忠诚履行所有契约;禁止任何信赖的背叛;禁止通过欺骗、价格操纵、不诚实或欺诈获益;禁止通过贿赂获取不正当利益;最大限度地减少在交易各方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根本上说,伊斯兰金融的主要风险管理规则来自于伊斯兰教义,但从具体运行规则上来讲,其风险管控规定主要由设立于马来西亚的伊斯兰金融服务委员会(IFSB)制定和发布。兆丰国际商业银行企划处陈进安在《台北外汇市场发展基金会委托研究报告》中,认为伊斯兰银行有较传统银行更高的作业风险,主要是因为:损益分享模式管理远较传统银行复杂;伊斯兰金融产品的非标准化本质;缺乏有效且可靠的回教律法诉讼制度来执行金融契约等。美国的Zamir&Iqbal(2008),Dr.SaadAl-

Takashi(2009)和我国学者易诚(2006)、把剑群(1997)等在其著作或文章中对伊斯兰银

行产品与传统银行产品的比较均有论述,

Harran(2008),JosephA.DiVanna(2006)等

学者在其著作中对伊斯兰金融风险管控措施均有论述,但对伊斯兰金融风险管理的不足少有述及。

关于伊斯兰金融在中国的发展,总体来讲,目前国内的研究成果很少,而对中国引入伊斯兰金融业务后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应采取的风险管理策略的研究几乎是空白。胡振华、王守贞等(2007)从吸引中东石油资本的角度谈到加强理论研究和发展香港国际金融中心作用及审慎引入伊斯兰金融机构等问题。蔡笑春(2007)在《伊斯兰金融的原则、模式及宁夏利用途径探讨》中,阐述了我国及宁夏自治区引入伊斯兰金融体系的模式选择。姜英梅(2008)在《伊斯兰金融:投资新宠?》一文中指出,伊斯兰资金由西向东转移,中国应抓住机遇,通过伊斯兰金融大力引进伊斯兰资本。刘蓉(2009)在介绍伊斯兰金融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我国发展伊斯兰金融面临的一些问题。

KadokuraTakashi(2009)和季霆刚(2008)

在其著作中也有涉及。普遍认为,伊斯兰银行产品主要有:成本加融资(MURABAHA),约占伊斯兰金融交易的75%;租赁(IJARA),约占10%;利润分享(MUDAR—ABA),占比

10%;股本参与(MUSHAR-AKA),主要用于

商品贸易、不动产、交通或建筑设施等中长期项目投资;伊斯兰债券(SUKUK),可依据以下原则制定:交换合约,例如Ijarah,

Murabahah等;参与者合约,Musyarakah,Mudharabah等。

例如

关于伊斯兰银行特点,除禁息外,伊斯兰银行与常规银行还存在投资存款不保本利、要求以伊斯兰融资模式操作、对担保的要求有限等特点。由于伊斯兰银行与客户之间是按照投资利润分成原则形成的契约关系,因而它们之间已经不是传统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而是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伙伴

国际金融研究/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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