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王
时间:202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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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明华、杨志平、王玉、杨光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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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信中法民终字第1065号
民 事 判 决 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张发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建斌,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明华,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志平,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有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负责人高志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琳,江苏苏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汉族,35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光伟,男。
上诉人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明华、杨志平、王玉、杨光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2010)淮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朱健斌,被上诉人王明华、杨志平、王玉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