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9)
时间:202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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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订清算方案,报道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未经道县人民政府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地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四十六条 董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职员必须按公司赋予的权力行使职权,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四十七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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