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8)

时间:202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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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散和结算: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的;

(二)公司继续经营可能遭受更大损失的;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的;

(四)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其他原因必须解散的。

第三十九条 公司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而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第四十条 公司因其他原因解散的,由道县人民政府组织公司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第四十一条 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时,要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织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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