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5)
时间:202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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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道县人民政府报告工作;
(二)执行道县人民政府的决定;
(三)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董事会:
(一)董事长认定必要时;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必须由董事长签署的文件;
(四)处理公司其他重要事务;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能。
第二十六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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