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教师学术道德守则(试行)(5)
时间:2025-07-11
时间:2025-07-11
4.动物术后看护应尽可能降低被试动物的疼痛和不适。术后止痛计划须在个人担保书中说明,并在临床指示下执行。
5.所有动物和笼子必须帖有合适的标签,以确保正确的使用和看护。
6.出现实验室动物由于非实验原因导致死亡、感染、传染,须准确地向研究负责人以及动物资源主管助理报告。
7.所有参与动物试验的人员都须经过有关训练,了解善待动物的方法和条例。
第二条动物试验申请程序
1.使用脊椎动物的研究,无论资金来源和动物来源如何,均须预先得到动物试验主管部门批准的动物试验协议。
2.在动物实验室内,任何针对家养动物的研究计划,订购动物之前必须持有已经获得批准的个人担保书。
3.试验步骤中的任何改变,包括被试动物的数量或种类变化,须在改变之前得到主管部门的检查并批准。
4.动物试验主管部门有责任阻止任何不适当的试验或练习。
第三条对动物看护人员和实验员的要求
1.研究机构应设有经过专业训练且获得相关证书的动物看护技师。
2.动物技师在带有传染制剂、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或其他对人体有害药品的地区应身穿合适的带有保护性的服装。在离开上述区域或进入其他工作区域前,须脱掉上述衣服。
3.不得在动物房间吃、喝、抽烟。带有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和传染制剂的动物房间或笼子,必须贴有适当标签。
4.放置试验动物的所有区域都是受限制区域,非授权人员不得进入。
5.出于健康考虑,未成年人非经特殊许可不得进入任何动物实验室。
6.此方针同时适用于所有在实验机构工作的人员。
上一篇:冲压工艺与模具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