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教师学术道德守则(试行)(2)

时间:2025-07-11

第四章公开、保密与知识产权

第十五条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和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以及《清华大学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试行)》。

第十六条维护他人知识产权,不使用、不复制盗版出版物、影像制品和软件等产品。尊重他人尚未获得知识产权的成果,保护本人尚未获得知识产权的成果。

第十七条在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下,遵照数据共享、思想共享、理论共享和成果共享的科学公开原则,加强交流与讨论,接受学术界检验。

第十八条积极履行向公众传播科学知识、纠正各种错误思想和观点的义务,提高公众的科学鉴赏力。

第五章 引文规范

第十九条引证内容不得构成创造性作品的主要部分或核心内容。

第二十条在论文、著作、项目申请书、研究报告等作品的实质部分,引用须获得原作者准许或以适当形式予以注明。

第二十一条不得将未查阅过的文献转抄入自己的引文目录或参考文献目录中,不得为增加引证率而将自己(或他人)与本论题不相干的文献列入引文目录。

第六章署名权与鸣谢

第二十二条只有对研究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从选题、设计、实验、计算到得出必要结论的全过程中完成重要工作)者,才有资格在论文上署名。对虽对研究有帮助但无实质性贡献的人员应予鸣谢,不宜列入作者名单。

第二十三条对于确实在可署名成果中做出重大贡献者,除应本人要求或保密需要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其署名权。

第二十四条对于合作研究的成果,应按照对研究成果创造性的贡献大小,或根据学科署名的惯例,确定合作成果完成单位和作者(专利发表人、成果完成人)署名顺序。

第二十五条学生或研究助理如果在研究中做出重要贡献,应作为联合作者获得署名权。

第二十六条署名者应为成果内容的正确性与合法性承担责任。任何成果均应在发表前经所有署名人审阅;除非明确标明不同作者的责任,否则成果因失误或欺骗而产生的责任由全部署名作者承担。

第二十七条不得一稿多投,即不得将同一论文、作品或实质内容基本相同的论文、作品同时投寄多个出版社或会议发表。一稿多投一经发现,署名者应做公开道歉并接受出版社处罚,还应接受学校相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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