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教师学术道德守则(试行)(3)

时间:2025-07-11

第二十八条任何人不得以拥有的科技资源和条件(如经费、奇缺实验试剂、精良实验设备或者难以公开检索到的资料等)为手段,迫使因缺乏这些研究条件而不得不与他们“合作”的研究人员出让署名权。

第七章同行评议

第二十九条同行评议是由从事该领域或接近该领域研究的专家来评定某特定学术工作的价值和重要性的一种评估方法,通常为一项有益于学术发展的公共服务。我校专家有义务参加各类与学术相关的同行评议活动。

第三十条在参加校内外各类项目评审、机构评估、出版物或研究报告的审阅、人事录用、职称晋升、岗位考核、奖项评定等同行评议时,评议专家均有责任和义务遵守相关规定,对评审对象作出客观、准确、公正的评价。

第三十一条评议专家与评议对象存在利益冲突(如存在亲属关系、师生关系、校友关系、同事关系、竞争关系)时,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议专家应及时向评审组织机构申明利益冲突,由评审机构决定是否应予以回避,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第三十二条评议专家不得绕过评议组织机构而与评议对象直接接触,不得收取评议对象赠予的有碍公正评议的礼物或其他馈赠。

第三十三条不应担任不熟悉学科的评议专家。长期脱离本学科领域前沿而不能掌握最新趋势和进展的人员,不宜担任评议专家。

第三十四条评议专家有责任保守评议材料秘密,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其中有创意的思想、理论和假说或向他人泄漏有关材料。

第八章客观公正

第三十五条为维护科技工作的公正客观,要遵守有关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定和义务,通过向有关机构披露利益冲突、回避决策过程等避免科学研究中的利益冲突。

第三十六条参与各种推荐、鉴定、职称评定、答辩、项目审批、评奖等学术活动时必须秉公,不因利益冲突或人情关系而影响其判断与决策的科学性、可靠性和公正性,避免损害学校和他人利益。

第三十七条指导教师应向同事和学生通报有可能影响本校学术活动的外部兼职,并保证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独立于个人商业利益。

第三十八条及时公开在校内完成的或主要利用学校资源做出的发明创造(包括有可能获得专利的发明),这些发明的所有权归学校,发明者分享专利权收益。

第三十九条在学校审批外单位向我校(包括基层单位)提出的馈赠、资助计划、技术许可之前,与这些单位有咨询、兼职或重大利益关系的相关人员和接受单位须就相关情况如实向学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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