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教师学术道德守则(试行)(4)
时间:202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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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无论代表个人还是代表学校参加校外学术活动,均应遵守该活动组织机构制定的有关利益冲突的规定。
第九章严格管理以人类为对象的试验
第四十一条 凡涉及以人类为对象的试验,包括进行涉及个人隐私的调研,实施试验的课题负责人应事先对研究作出评估,并按规定向学校主管部门和国家授权的管理机构报告,获得审查与批准。
第四十二条 实验只能由具备科研资格的人员操作;如果有学生参加研究,应有相关教师负责安排和监管;以保证所有实验步骤高度完善且充分体现人道主义关怀。
第四十三条 在所有涉及人类被试的实验中,研究过程本身应体现对人的尊重和保护。
1.禁止在实验中使被试验人承受不适当的或本可以避免的危险;
2.所有实验必须在被试人或其合法代表人知情同意的前提下进行;
3.不能使用强迫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被试人参与实验;
4.必须尊重被试人的隐私权和自由参加或退出实验的权利。
第十章 维护学校声誉
第四十四条 遵守《清华大学关于教师校外兼职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把主要的时间和精力用于本职规定的教学、研究以及与此相关的各项活动。
第四十五条 参加各种学术活动应自觉维护学校的名誉和利益,要按学校规定使用清华大学的名义。在经允许使用清华大学名义开展的学术活动中,应保证学校获得合理利益;在参与校外合作学术活动时,若需使用清华大学名称来表明身份,应保证不使人误解为清华大学对该活动、产品或出版物予以认可或负有责任。
* 附则:
科学研究中使用动物进行试验的规定
第一条动物特别是脊椎动物具有情感和认知能力,因此从人道主义关怀考虑,凡使用动物的研究,无论是田野的观察试验还是实验室的受控实验,都应尽可能减少其痛苦和不必要的伤害。
1.实验室中的动物应得到温和对待和适当饲养,应尽可能使他们感到舒适,使其身体和生活环境保持必要的卫生条件。
2.手术过程中应用适当的麻药来消除被试动物的疼痛。在可能对被试动物造成不必要伤害时,主管科学家应该随时准备终止手术。
3.如果研究无需被试动物从痛觉丧失中恢复,可在观察报告结束时以人道方式将被试动物处死。研究人员可从相关机构得到关于麻醉和安乐死的指导方针,处理时由合格指导人员确认被试动物是否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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