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载部项目内外检交验管理规定(5)

时间:2025-07-11

点、重点、关键点的消化等),特别是对外检中关注的问题要予特别检查。 5.3.2作业区项目负责人对施工单位的质量检验员有考核权,原则是“一次提醒、二次警告、三次建议取消资格”,特别明显不负责任或严重业务问题直接警告(“取消资格”的施工单位必须更换人员)。

5.3.3作业区项目负责人在确认项目时有以下现象时可以对施工单位处以罚款,若作业区项目负责人责任不到位,品保部内外检反馈出现以下现象者,追究作业区项目负责人责任,罚款等同劳务公司QC: 5.3.3.1项目无任何自检标记且状态极差者:警告、处罚100元; 5.3.3.2清洁卫生状况极差:警告、处罚100元; 5.3.3.3有自检标记但状态极差:提醒、处罚100元;

5.3.3.4内、外检标记处理不到位、遗漏现象的:内检标记超过3处时即按50元/处处罚;外检标记处罚50元/处。 5.4项目奖惩和指标考核

5.4.1单个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予以处罚:

5.4.1.1提交内检时,项目无自检标记,状态极差,造成退检、拒检的,施工单位检验员处罚100元,作业区项目负责人处罚50元; 5.4.1.2内检复检时,标记漏处理,施工单位检验员处罚50元/处,作业区项目负责人处罚20元/处;

5.4.1.3内检项目提交两次以上第三次提交的,施工单位检验员处罚100元,作业区项目负责人处罚50元,依次类推;

5.4.1.4外检初检时被船东、船检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拒检的,施工单位检验员处罚200元,作业区项目负责人处罚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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