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抗日根据地的三三制(2)
时间:2025-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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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制
根据地的政权建设工作。1940年2月,山东分局决定设政府工作部,以统一领导抗日民主政权工作;规定各区行政机构依次为主任公署,专员公署,县政府,区、村公所;要求各级政权的成立,应尽一切可能发动群众民主选举产生。在中共中央发出《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的指示后,6月8日,山东分局作出了《关于政权问题的新决定》,要求各级党委充分认识政权工作的重要性,经常关心政权工作,选派优秀干部做政权工作;在各级政府中建立党团组织,以保证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委不能直接干涉、包办、代替政府工作;各级政府、参议会要实行“三三制”原则。
此后,中共山东党组织除在新开辟地区建立政权实行委任制外,在根据地内普遍发动群众民主选举政权。民选政权时,在中、上层,实行间接选举;在基层,实行直接选举。
民主选举形成的山东省临时参议会和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颁布了《山东省战时施政纲领》。《纲领》对于政治建设作出如下规定:“实施民主政治”,“使一切赞成抗战、赞成民主者”,“都能参加民主政治”。“实行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四权;村以上各级政权一律民选;成立各级参议会等民意机关。”《纲领》,就是旗帜。省临时参议会根据《纲领》,先后颁布了各级参议会的选举条例和组织条例,各级政府组织条例,村政组织与工作决定,选举工作大纲。各地的参议会和政府,都是按照这些条例等民主选举产生的。
1940年8月山东省临时参议会和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成立之前,对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村政权的改造没有提上日程。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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