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员培训方案(11)

时间:2025-04-05

辜人员或防卫过当。

7、 业主、单位员工进行法制宣传,做好“四防”工作(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灾害事故),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发现隐患漏洞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协助业主、单位及时整改。

8、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的可疑人员有权进行盘查、监视,并报告安保部及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9、 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有权劝阻、制止和批评教育,但没有对其处罚的权力。

10、 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制止,但无处罚、裁决的权力。无权受理或处理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和劳动争议。

11、 对有违法犯罪的嫌疑人,可以监视,并向公安机关或保安部报告,但无侦查、扣押、搜查的权力。

(三) 保安二十条禁令

1. 即依法取缔各类非法保(治)安组织,对未经公安机批准自建的保(治)安组织,立即予以解散,并清退私自招聘的保安员。

2. 犯罪活动的保(治)安员依法查处,对个人素质低下,不能胜任保(治)安员工作的予以辞退。

3. 严格保(治)安员的招录审查。凡违法违纪的保(治)安一经开除,或由于素质下被辞退的,全市任何保(治)安组织不得再次录用。

4. 坚决清理整顿各类依附于公安派出所的保(治)安组织,任何派出所不得自行聘请保(治)安员,不得组建保(治) 安组织和派出所合署办公或并列挂牌。

5. 严禁保(治)组织、保(治)安员从事警务活动。

6. 严禁保(治)组织、保(治)安员非法持有、使用警械及任何杀伤性武器。

7. 严禁保(治)安穿着军队、警察相类似的制服(如各类迷彩服)。

8. 严禁保(治)安员在非上岗时间穿着制式服装和配带保安器械。

9. 严禁各类保(治)安组织、保(治)安员设置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

10. 严禁保(治)安员驾驶标有“公安”、“警察”字样及“派出所”等警用标志的机动车辆。

11. 严禁保(治)安组织、保(治)安员经营管制刀具及警用标志、军警制式服装和警用器械。

12. 严禁保(治)安队伍、保(治)安员超越职责从事执法行为。 严禁保(治)安员搜查他人住处,罚款或没收财物,扣押 他人证件或财物等行为。

13. 严禁保(治)安员刁难、辱骂、殴打他或者教唆殴打他人、侵害群众合法权益。

14. 严禁保(治)安员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15. 严禁保(治)安组织、保(治)安员处理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或者劳动争议。

16. 严禁保(治)组织、保(治)安员私自为任何人提供保安服务。

17. 严禁保(治)组织、保(治)安员从事监视工人生产劳动和生活的工作。

18. 严禁娱乐场所自建保安队、私招保安员。

19 禁保安服务公司以外的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提供有偿或变相的保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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