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河建管处监理工作管理办法(9)
时间:202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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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科学严谨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努力学习,专研业务。
第四十二条 加强实践观念,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对工作不推、不拖、不压,未经批准不离岗,坚守岗位。
第四十三条 不允许从事与监理项目有关的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等业务活动或做中间人。
第四十四条 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施工单位和个人借、要钱物或发生任何不正当的经济关系,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施工单位和个人索要业务咨询费,不准接受施工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给予的钱物,不得索贿受贿。
第四十五条 不得介绍亲友到施工单位承包工程施工,不得为所监理的项目指定或介绍承包单位,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商。
第四十六条 不得泄露监理项目的商务机密。
第四十七条 在工作上、生活上严格要求自己,严禁参与“黄、毒、赌”等非法活动,追求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
第四十八条 不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兼职,不能在施工、材料、设备生产供应单位兼职,不能参与有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和建管处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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