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河建管处监理工作管理办法(5)
时间:202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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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设备不足或不适应,材料供应不能满足进度要求,或人员、管理跟不上需要,施工组织管理存在问题等)造成的进度严重滞后,是否及时报告建管处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工期目标实现。
第十九条 检查监理单位是否按时对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进行统计,并对工程进度情况进行分析,编制工程进度月报上报建管处技术质检部。
第二十条 检查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是否进行检查核对,发现工程实际进度滞后于工程计划进度时,是否要求施工单位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并调整措施,采取增加施工人员、增加施工机械、加强组织管理等措施加快工程进度。
第五章 对工程费用监理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检查现场监理员、专业监理工程师、计量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是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各自职责对工程数量进行严肃认真的现场复核检验,严把工程数量关,按规定进行工程计量与支付监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检查经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中间计量表》是否存在重报、多报、虚报、预报“四假”问题,并按照建管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检查监理单位对工程计量的范围、依据、原则、方式、程序,计量支付所需的各项资料是否按神河高速建管处计量与支付有关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检查监理单位是否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审核工程变更,是否有积压、拖延现象,是否有与施工单位串通损害建管处利益的行为。
第六章 对工程安全监理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检查监理工程师是否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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