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河建管处监理工作管理办法(6)

时间:2025-07-09

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作为工程施工安全的指导性文件。

第二十六条 检查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旁站过程中,是否监督施工单位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若发现施工单位未按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施工,违规作业时是否给予制止。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是否立即以书面指令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是否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管处。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工程师是否及时向建管处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检查监理单位是否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工作,落实施工生产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第二十八条 检查总监办是否建立施工安全监理台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监理人员是否将每次巡视、检查、旁站中发现的涉及施工安全的情况、存在的问题、监理的指令及施工单位处理的措施和结果及时计入台账。

第七章 对工程环境保护监理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检查监理工程师是否按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有关要求审查施工单位环境保护措施。

第三十条 检查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旁站中,是否检查施工单位制定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如发现施工中存在的违反有关环保规定、未按合同要求落实环保措施的情况,监理工程师是否书面指令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是否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及时报告建管处。

第三十二条 施工中发现文物时,监理工程师是否要求施工单位依法保护现场,并报告有关部门和建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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