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河建管处监理工作管理办法(4)
时间:202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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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检查监理工程师是否监督施工单位进行了技术质量交底现场会,是否对施工人员、技术人员、现场质量管理人员、试验检测人员、机械操作人员对施工方案、技术控制措施、质量控制措施掌握。
第十一条 检查监理工程师是否严格控制各种工程材料的规格质量,发现不合格材料是否停止使用、并要求施工单位清除出施工现场,对已经使用不合格材料的部位是否进行彻底返工清除。
第十二条 检查监理人员是否对正在施工的工程进行旁站和巡视检查,对不符合施工工艺要求的行为是否进行纠正,是否按标准规定频率的30%以上进行取样试验检测。
第十三条 检查监理人员是否对申请报验的上道工序各项质量指标检验,是否对关键部位、已覆盖的工程进行了检查。
第十四条 检查监理单位的监理通知、工作指令是否在监理日志或旁站记录中有详实记录,监理签证是否及时、真实,签证意见是否规范、明确。
第十五条 检查监理单位是否对已完分项工程,按照外观鉴定达到要求、质量保证资料完整齐全、现场测量检验合格,及时进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第四章 对工程进度监理的管理
第十六条 检查监理单位是否认真审批施工单位的阶段目标计划和单项工程施工计划,审查的各工序进度安排是否合理,工期保证及施工准备是否可靠,计划目标与施工能力是否适应。
第十七条 检查监理单位是否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并制定监理进度控制图表,填写日进度记录。是否对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对施工单位提出加快进度的要求,向建管处汇报工程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第十八条 检查监理单位是否对施工单位的履约能力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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