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河建管处监理工作管理办法(8)
时间:202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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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理机构或其监理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实的; (三)因监理工作不到位,受到省、部级通报批评的。 第三十八条 处罚
(一)监理单位如未征得建管处同意的情况下随意更换合同文件中填报的主要监理人员,除扣除违约金外,处以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每人次10万元、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每人次2万元的经济处罚。
(二)监理工作人员每月出勤低于25天,且未按建管处指令改正,每人次扣除4000─6000元违约金。
(三)合同执行期间,监理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监理单位又不能按建管处要求及时更换,每人次扣除5000元的违约金。
(四)监理单位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承诺及时配备满足监理服务需求的人员或设备,视监理单位违约的严重程度扣除5─10万元的违约金。
(五)按劳动竞赛阶段考核评比排名,进行奖罚,具体见“劳动竞赛方案”。
(六)对监理人员廉洁自律工作随时随地检查,发现监理人员存在违纪、以权谋私等行为的,发现一次,除对当事人清退外,对当事人所在监理单位处以10万元违约金。发现2次以上类似情况的,清退当事人,并对所在单位要进行全线通报,处以20万元违约金,情节严重的,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七)总监理工程师更换两次以上的监理单位解除监理合同,并上报主管部门记入其诚信档案记录中。
第十章 监理人员守则
第三十九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要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进行监理工作。
第四十条 树立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建管处、无私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不弄虚作假,不隐瞒质量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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