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散居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及保护(7)
时间:2026-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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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散居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及保护
要措施。1952年8月13日,政务院公布了《关于地方民族民主联
合政府实施办法的决定》和《关于保障一切散居少数民族成分享有
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这些规定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参政权。
保障宗教信仰、风俗习惯权利方面。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
公布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规定: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
关须保障自治区内的各民族享有民族平等权利,教育各民族互相尊
重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保障一切人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
1952年《政务院关于保障一切散居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
的决定》规定:“一切散居少数民族成分,无论其在社会上,在工
厂、学校、团体、机关和部队中,均有自由保持或改革其民族的生
活方式、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的权利,别人不得干涉,并须加以尊
重和照顾。”2000年8月教育部、国家民委发布了《关于在各级各
类学校设置清真食堂、清真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等,都对尊重
散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进行了规定。
(3)为保障散居少数民族权利采取的一系列行政措施。
建国以来,国家各级人民政府为保障散居少数民族权利采取了一
系列行政措施。一是恢复和更改了民族成分;二是建立自治区和民
族乡、镇、区;三是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四是尊重少数民族的
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国家在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设立了清真
饭馆,在火车、轮船、飞机上设有清真伙食。在清真食品的生产、
销售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证了供应。对一些民族,如朝鲜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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